本报讯 (记者程培青)工程干完后,却讨不到工程款。7月1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京沃钢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施工完毕交付京沃钢公司使用后,京沃钢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主张由被告京沃钢公司支付剩余款100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2009年12月3日,原告张某到被告京沃钢公司一项目部工地打工,由付某具体安排工作任务,先做日工,每日工资100元。2009年12月18日,付某代表京沃钢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合同一份,约定:乙方承包甲方煤斗焊接工程,承包价为18000元,分期付款;共焊接三个煤斗,每焊完一个煤斗甲方付给乙方5000元,余款3000元在验收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2010年2月1日,原告所施工程验收合格。2010年2月2日,付某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已支付原告承包费3000元,尚欠15000元。2010年2月,原告在被告京沃钢公司项目部工地索款5000元。在剩余款项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张某把京沃钢公司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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