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企业特别是较大的集团应建立较为紧密的劳务企业协作群和相应的劳务培训基地;
2.建立内部信用平台,提供劳务诚信企业;
3.加强对业主指定劳务分包商的审核。
(三)由于现行制度的缺陷,在劳务用工上普遍存在的总承包责任制及相关管理制度缺乏可操作性,造成总承包企业的更加弱势地位。一边是业主,一边是农民工,总承包建筑企业处于两头受气的地位。作为合同主体一方,劳务企业与总承包企业是平等的法律主体,应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各级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总承包企业的保护,深入调查研究,让劳务企业承担作为法人主体应尽的职责,保护和维护总承包企业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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